城镇居民保险基金结算处

 

      一、 办理事项
      1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审核结算。
      2、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属定点医疗机构“门诊大病”医疗费用审核结算。
      二、 办理程序、时限及结果
      1、每月1至4日:定点医疗机构报送上月“昆明市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月报对帐表”、“市医保人员住院(“门诊大病”)费用明细表”、“城镇居民病种付费结算情况表”、“住院(“门诊大病”)医疗费用拨付申请表”及所抽审的病历资料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审核结算处(居保结算处)。
      2、每月5至10日(节假日顺延):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。
      3、每月10至12日(节假日顺延):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结果,出具“定点医疗机构月上传住院(“门诊大病”)明细审核不予支付清单(初审)”。
      4、每月18日前,各定点医疗机构将“定点医疗机构月上传住院(“门诊大病”)明细审核不予支付清单”(经医保办负责人签字、盖公章确认后)、“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审核拨付表”、医疗费发票送至居保结算处。
      5、每月18至20日(节假日顺延):审核结算业务部门将“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(“门诊大病”)费用审核拨付表”、“拨付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明细台帐”、定点医疗机构发票送交财务部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