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办理事项
1、参保稽核。核查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医疗保险缴费人数、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;核查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、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;查实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。
2、医疗保险待遇及医疗费用的稽核。核查参保人员是否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;核查“两定”机构是否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及坚持医疗原则、合理施治和施药情况。
3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稽核。核查基金征收环节、收支两条线管理及基金会计核算过程中是否存在不规范操作,是否存在安全隐患。
二、办理程序、时限及结果
1、提前通知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在稽核前3日内向被稽核对象发出《医疗保险稽核通知书》,开展稽核工作。特殊情况下,也可以不事先通知。
2、全面记录。根据稽核情况,全面作好稽核记录。
3、告知结果。检查完毕后,对稽核未发现违反法律、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,在稽核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稽核结果。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医疗保险费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、履行两定“服务协议”及按规定就医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,填写《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》,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。
4、信息登记。有关稽核结果送交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部门,建立信息登记。
5、追踪处理。被稽核对象不履行《医疗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》处理意见,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,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及时通知医疗保险征缴部门下达《医疗保险费催缴通知单》;或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支付部门追回违规金额。对拒不执行的,填制《医疗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》,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,根据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的规定执行或授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处罚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三、大型连锁药店定点服务协议签订
受理药店申请材料,经审核后材料齐全、达到要求的即时签订定点服务协议,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。